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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探究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11-06-03 [打印][关闭]

  

    来源: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罗仁宗(市治贿办综合信息组副组长)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型时期,社会信用危机逐渐凸显,并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政府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建设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关键词: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更进一步提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亦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为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当前,我国即将进入“十二五”规划发展阶段,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依然任重而道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看待和发挥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信用体系概述

  (一) 社会信用体系的涵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主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由信用立法、信用交易、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文化与教育等多个子系统共同作用、交织形成的社会机制,其核心是建立起一套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依靠市场经济内在的力量,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旨在建立一个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健康转变。社会信用的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践约;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则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遵守诺言、信守合约、履行义务的诚信状态。不同信用主体所体现的信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政府信用是社信用的核心,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交易将成为市场经济的主流交易方式。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战略性的制度安排。从宏观层面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被列入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依然存在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商业信用缺失、银行信用缺失、制假售假、消费信用缺失、证券投资信用缺失等。社会信用的缺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快速发展,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建全社会信用制度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其次,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促进居民的信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也可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还可以降低经济主体的运行成本;第三,是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更多更好地在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第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诚信守信的基础前提,是社会充满活力的必要条件,是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是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屏障,是强化社会管理的理性选择。总之,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来推动

  (一)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模式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三种模式:一是欧洲模式,就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该模式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具有绝对优势更容易建立起全国的征信体系,但由于缺乏利益刺激导致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二是美国模式,即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题形成的社会信用体系,该模式是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中逐渐建立起来的,效率高且征信范围较广,目前以形成穆迪、惠誉、标普三大具有国际声誉的大型征信公司;三是日本模式,即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该模式在信息的采集和提供方面均能较好地满足需求,但最大的不足在于信息范围过窄,未能达到联合征信的目的,也不能全方位提供信用状况。但不难看出,这些国家的一个共同点是都有一部直接规范信用行业的基本法,法律保障程度相当高。

  (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还很不健全,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有限,特别是信用制度发育不完善,规则不健全,在这种状况下,政府支持、引导和监管作用将至关重要。特别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中,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要有外力的推动,这个外力就是政府,但政府又不能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

  2、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就是要建设相关的法律环境,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健全、成熟的重要保障。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而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律环境的完善同样需要政府发挥其推动作用。

  3、目前政府仍掌握着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这些资源的公开性还比较差,透明度不高。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且各部门都有各自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目前尚未达到职能互联互通、完全共享,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得到企业或个人的全部信用信息。因此,在征信数据的公开和开放方面还要由政府发挥作用。

  4、我国信用管理行业起步晚,发育比较缓慢,规模小、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靠行业的自身发展,特别是在建立征信数据库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对此政府应发挥更多的组织协调作用。

  综上所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式,我们主张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但是政府如何推动,市场化怎样运作,是与地方经济发展阶段和发达程度相适应的。我国某些省市地区,地方政府介入的程度较深,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信用体系建设,但从长远看,市场化运作才是发展的趋势。从上海、深圳、北京和浙江等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来看,政府的定位主要是培育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提出指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支持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

  三、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具体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项工作中,政府信用是关键,政府发挥推动的作用责无旁贷。具体来说,应强化政府的规划指导作用、部门协调作用、政策扶持作用、规范引导作用、信用导向作用等,通过推进信用立法以提供法律保障,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和重点,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法院、质监等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坚持政府推动,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市场运作,征信机构支持的工作原则。既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领、政策扶持、资源整合等作用,同时发挥人民银行金融指导和银行资源整合作用,以市场运作为基础,社会征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积极发挥的具体作用大体如下:

  (一)全面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目前,政府已把信用体系建设纳人到国民经济发展纲要。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需要社会发展目标的长远规划,需要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综合发展。随着社会对信用的重视以及信用活动的迅速发展,就要求对全国的信用活动统一管理、规范一致、加强力度、协调发展。因此,在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各自为政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形势的需要。现阶段,社会各界对信用的认识及对信用管理的需求有了质的飞跃。政府应顺势加快信用管理产业政策的制定与推行、信用建设组织架构的组建、信用文化的培育等框架性基础工作。

  (二)政府统一组织立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基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社会信用活动与行为健康、有序地发展。现时,信用立法与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在内容上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应当公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与应当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明确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主体和范围;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明确用法律或信用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程序与行为约定;明确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办法;明确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办法,可引入“信用破产”规范。

  (三)推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政府部门在实施公共管理中、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中、行业协会在提供行业服务时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应依法公开,应及时纳人统一规范的信息平台,实现社会共享,并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对于信用信息的征集与管理、公开与使用,政府应制定和提供具体的、公开的和透明的政策、原则来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要做好与信息提供单位的系统接口等工作,并搞好信用信息的处理与加工。要建设社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和核定接收系统,使企业和个人通过此系统能方便地向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供自身信用状况,以及失信当事人的相关失信记录。此外,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还应开展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技术标准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积极与信用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协助其完善信用服务,搞好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在信用产品的使用上,重点是要引导、培育和扩大信用产品的社会需求。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信用产品的广泛使用。健全的信用管理行业必然是信用产品市场自发性需求得到最大的释放。目前,在我国最缺乏的就是一个形成体系并初具规模的信用管理行业。其中,建立健全专业化、规范化、较具规模的征信数据库是关键。政府部门理应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不仅体现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作用,对市场来说亦能起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等活动中,都应提倡使用专业信用管理公司、评估公司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从而为建设征信数据库提供更多的样本数据。与此同时,政府还应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行业。

  (五)推动专业信用管理教育与社会诚信宣传。随着我国信用管理与服务行业迅速发展,人才需求剧增。特别是在加入WTO后,银行、企业信用管理越来越国际化、规范化,信用管理人才缺口较大。首先,将信用管理作为一门独立和系统化的学科, 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教育;其次,要加快发展信用管理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主要对象是银行与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信用调查评估与咨询等的从业人员。在推动专业信用管理教育的同时,应坚持不懈抓好诚信教育工程。政府是宣传信用意识、加强信用教育的重要力量。政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重要报刊与杂志等各种各类的新闻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长期地向社会公众宣传信用,强化信用意识,加强信用教育,逐渐培养和树立信用观念与行为规范。

  四、塑造诚信政府,提高公信力

  政府作为信用主体的示范作用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加上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联的密切性,使政府行为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效仿,政府的守信程度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守信程度,政府信用的改善有放大效应,从而带来全社会信用的改善。政府信用状况直接影响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公信度提高,随之带来的是政府效率的提高。因此,政府必须带头建立和遵守信用制度,打造诚信政府,以政府诚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理顺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就要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机制,规范行政行为。要清理整顿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清理和规范政府文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罚款,禁止乱摊派行为。政府作为信用体系中的一个主体,首先要自身讲信用,政府信用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了避免朝令夕改,必须使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行政程序、行政收费、行政审批法定化。通过构建法制政府,有效地避免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地方化。

  第三,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要注重政府的制度信用、政策信用及程序信用,做到制度合理、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全面实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决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电子政务网等途径,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努力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四,坚持执政为民,增强服务意识。要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提高政府部门为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建设信守承诺、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通过政府守信行为确立政府的信用形象,通过政府的信用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通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效率。

  第五,塑造诚信政府,还需抓好公务员队伍的诚信建设。可以说,政府行为是每个具体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总和。公务员的信用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信用形象。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对公务员的监管制度,同时应不断整顿和改进公务员的工作作风。以公务员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根据地方信用体系的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实际,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倡导者、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划与设计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的启动者、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维护市场规则的执法和法律的权威解释者、征信数据的整合(中转)站、对失信个人和企业进行社会联防的组织和协调者。因此,政府需加强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积极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和环境,充分发挥好政府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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